【诉讼案例】私自处置化工废液,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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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310 【诉讼案例】私自处置化工废液,没收违法所得!
01
案件档案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的被告单位天某公司、被告人史某战、吴某庆、肖某光犯污染环境罪一案,于2023年9月7日作出(2023)豫7101刑初4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肖某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指派检察员周体强出庭履行职务。肖某光及其辩护人刘媛姝、张珍银,天某公司诉讼代表人史某海、史某战及其辩护人袁慧君、吴某庆及其辩护人李朋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21年12月,被告人吴某庆与天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战、新乡市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甲(另案处理)联系称能帮其处理化工废液,被告人史某战、陈某甲为了单位利益,在没有查验核实吴某庆是否具有处理化工废液资质能力的情况下,同意吴某庆以每吨250元和每吨300元的价格处置其公司的化工废液,天某公司的处置费用由该公司财务史某蕊通过现金和其名下账户向吴某庆提供的孙某斌名下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海某公司的处置费用由该公司财务以现金方式支付。吴某庆又以每吨210元的价格将天某公司和海某公司的化工废液交由满某(另案处理)处置,处置费用由吴某庆通过孙某斌名下的银行账户向满某提供的其名下银行账户和微信账户转账支付。满某前期通过网络平台组织寻找车辆将化工废液拉出,后固定由被告人肖某光驾驶豫FC××**(豫F××**)半挂牵引车多次从天某公司和海某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在章某、王某甲、孟某(另案处理)的帮助下倒入商丘市永城市污水处理井、开封市兰考县工业园区附近污水处理井。2022年4月24日晚,肖某光称可以自己寻找倾倒地点,将从天某公司拉出的化工废液排放至原阳县××道××路南污水处理井,2022年4月25日晚再次排放化工废液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统计,史某战非法处置化工废液共计2166.64吨;吴某庆非法处置化工废液共原公诉机关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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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某光、原审被告人吴某庆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原审被告单位天某公司、原审被告人史某战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委托他人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关于上诉人肖某光提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肖某光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在只具备普通液体运输资质的情况下多次到化工公司装载、运输废液,对所运液体性质未尽到必要的查验核实义务,结合运输时间、倾倒地点、倾倒时有刺鼻气味等客观情况以及肖某光在卷供述,足以认定肖某光具有运输、倾倒化工废液的主观故意。肖某光、原审被告人吴某庆以及另案处理的章某等人分工负责,共同对倾倒化工废液污染环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肖某光的运输行为是导致化工废液最终被倾倒在永城市、兰考县和原阳县的重要环节,肖某光对其运输的1762.47吨化工废液,不仅有主动倾倒的行为,还有参与他人倾倒的行为,原审法院认定肖某光非法倾倒化工废液1762.47吨并无不当。肖某光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其归案后虽能供述运输化工废液情况,但否认其主观故意,未如实供述倾倒化工废液数量,不符合坦白的构成要件,且无悔罪的实际表现,综合考虑全案事实证据和对各被告人的量刑情况,原审法院判处肖某光有期徒刑四年并无不当。肖某光不具备缓刑适用条件,不能适用缓刑。故肖某光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检察机关提出上诉人肖某光、原审被告人吴某庆违法所得应予追缴的意见。经查,本案中吴某庆居间介绍,肖某光运输、倾倒化工废液所取得的报酬均属于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原审未对肖某光、吴某庆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确有不当,依法应予纠正。结合法庭审理情况和检察机关意见,认定吴某庆违法所得共计80717.5元,肖某光违法所得共计149470元,符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银行交易明细和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证据相互印证的事实以及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检察机关建议二审追缴肖某光、吴某庆违法所得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吴某庆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天某公司未结清的处置费用不应作为违法所得进行追缴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犯罪人为实施犯罪支出的成本,不应从违法所得中予以扣除,故吴某庆的辩护人关于计算违法所得时应当扣除过磅费用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对违法所得未予追缴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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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一、维持郑州铁路运输法院(2023)豫7101刑初47号刑事判决第一项至第五项;

二、对上诉人肖某光违法所得人民币14947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对原审被告人吴某庆违法所得人民币80717.5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以上内容整理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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