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例】龙窝煤矿“7·29”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相关责任人判决!构成重大事故罪、非法采矿罪等多项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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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例】龙窝煤矿“7·29”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相关责任人判决!构成重大事故罪、非法采矿罪等多项罪名

155310 【诉讼案例】龙窝煤矿“7·29”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相关责任人判决!构成重大事故罪、非法采矿罪等多项罪名
01
案件档案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德松、杨培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非法采矿罪,被告单位贵州浙商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修文县六广镇龙窝煤矿犯非法采矿罪一案,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黔0123刑初5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单位贵州浙商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修文县六广镇龙窝煤矿、原审被告人郑德松、杨培刚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查阅卷宗材料,提讯上诉人郑德松、杨培刚,听取辩护人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单位龙窝煤矿隶属于贵州浙商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龙窝煤矿营业执照登记负责人张宗秋,具有15万吨/年安全生产许可证。2018年9月5日,被告人郑德松通过协议转让获得龙窝煤矿90%的股权,为龙窝煤矿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2019年3月15日,贵州浙商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任命被告人杨培刚为龙窝煤矿矿长,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全面管理工作。2018年9月,被告人郑德松接管龙窝煤矿后,开始45万吨/年技改。在技改过程中,被告人郑德松在龙窝煤矿合法采区外违规布置施工隐蔽作业区域,在生产组织和安全管理上亲自安排、亲自管理。2019年6月,形成东下山采煤工作面后。被告人郑德松将东下山采煤工作面原煤开采承包给娄方华,娄方华安排苟文杰组织采煤工人。总体工作听从被告人郑德松安排。被告人杨培刚作为龙窝煤矿矿长,明知东下山采煤工作面违规越界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认真落实生产安全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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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德松作为龙窝煤矿实际控制人,上诉人杨培刚作为龙窝煤矿矿长,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致四人死亡、二人轻伤,情节特别恶劣,二人之行为依法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上诉人郑德松作为龙窝煤矿实际控制人,上诉人杨培刚作为龙窝煤矿矿长,在发生事故后不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谎称没有死亡事故发生,并密闭事故现场,隐匿、转移遇难者尸体,情节严重,二人之行为依法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上诉人贵州浙商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修文县六广镇龙窝煤矿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擅自采矿,掘进巷道超深越界开采煤炭资源总量23715吨,价值4219847.1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依法构成非法采矿罪;上诉人郑德松作为龙窝煤矿实际控制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诉人杨培刚作为龙窝煤矿矿长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人之行为依法构成非法采矿罪;综上,应对上诉人贵州浙商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修文县六广镇龙窝煤矿、郑德松、杨培刚依法处罚并对郑德松、杨培刚实行数罪并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上诉人、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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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林某、陈某、武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郑德松、杨培刚的供述和辩解;龙窝煤矿"7.29"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贵州省修文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117地质大队鉴定意见书、修文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苟文军等人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认定被告人郑德松、杨培刚的行为分别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非法采矿罪,被告单位贵州浙商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修文县六广镇龙窝煤矿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郑德松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杨培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单位贵州浙商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修文县六广镇龙窝煤矿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以上内容整理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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