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林西县内蒙古冀川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14”较大爆炸事故
赤峰市林西县内蒙古冀川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14”较大爆炸事故

赤峰市林西县内蒙古冀川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14”较大爆炸事故

155460 赤峰市林西县内蒙古冀川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14”较大爆炸事故
01
关键词

物    料:硝化棉和氯酸钾的混合物

化学反应:

设    备:

事故类型:爆炸

    节:

地    点:内蒙古冀川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人员伤亡:造成3人死亡

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572万元

环境污染:

调查报告:

现场图片:

现场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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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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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询问相关人员和调查相关证据,还原爆炸经过如下:2023年2月13日晚18时许,邢兵、杨军旗、宋安涛将含有硝化棉、氯酸钾、乙酸乙酯(配料比为98.5%、1%、0.5%)的待干燥物料约20公斤投入真空干燥机内,设定真空干燥机加热循环水温度为50—60℃,未开启与真空干燥机配套的真空泵,使待干燥物料在非负压状态下进行烘干,夜间未安排人员在现场值守,14个小时后(14日早8时许),邢兵、杨军旗、宋安涛3人进入现场后不久,混合物料发生爆炸,造成邢兵、杨军旗、宋安涛3人当场死亡,房屋、设备损毁严重。

爆炸发生后,林西县相关部门迅速赶赴现场展开搜救工作,同时对爆炸现场区域进行封闭管控。赤峰市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成立工作组赶赴爆炸事故现场指导现场处置工作。调查组在勘察现场时发现剩余的硝化棉和氯酸钾,交由林西县公安局进行妥善处理,避免次生事故发生。

03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调查组通过对爆炸现场勘察、调查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结合专家组意见,对爆炸直接原因进行了分析论证。认为导致本次爆炸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如下:

发生爆炸的物料是含有硝化棉和氯酸钾的混合物,该混合物长时间放置在非负压状态下的真空干燥机内干燥,致使混合物中乙醇蒸发产生的乙醇蒸气在真空干燥机内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混合气体浓度达到爆炸极限,邢兵等3人未穿防静电服在进入房屋打开真空干燥机门时产生静电,爆炸性混合气体遇静电火花发生爆炸,进而引发干燥机内含有硝化棉和氯酸钾的混合物爆炸。

二、间接原因

1.内蒙古冀川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违反项目建设程序,在只取得了营业执照和立项手续,其它任何手续未办理的情况下,非法运输、储存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非法制造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无关的射钉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负责人和出资人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法定职责;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未按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员工违章作业,盲目蛮干。

2.林西镇人民政府重招商轻管理,在对内蒙古冀川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检查和调度中,未能发现和制止其非法制造射钉弹的违法违规行为。

3.赤峰有色金属开发区管委会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疏于对辖区内企业的监督管理,在对林西镇民营工业园区检查中未能发现和制止内蒙古冀川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非法制造射钉弹的违法违规行为。

4.林西镇派出所对辖区内出租房屋、闲置厂房等重点场所排查工作不认真,未能发现和制止内蒙古冀川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非法制造射钉弹的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内容整理自赤峰市应急管理局发布《赤峰市林西县内蒙古冀川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14”较大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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