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例】违规组织高空作业,老板喜提银手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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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990 【诉讼案例】违规组织高空作业,老板喜提银手镯
01
案件档案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紫检刑诉﹝202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云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提出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剑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云及指定辩护人杨避连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2020年8月,被告人周海平在未取得任何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与无锡市锡山区某冷作厂法定代表人严某口头约定由周海平承包该厂厂房屋顶修缮翻新工作,负责拆除厂房屋顶约1200平米旧屋面及铺装新屋面。2020年9月6日,周海平通知与其长期合作的任某(另案处理),交代任某组织工人并负责现场施工。后任某联系包括被害人王某在内的无施工资质的7名工人进行施工。2020年9月8日6时许,任某等8人至施工地点内,被告人周海平负责联系的农用货车、吊车亦到达现场。经任某指挥,1名工人在地面处理拆除的旧瓦吊装落地装车事宜,其余人员至屋顶并分散进行拆除旧瓦作业。被告人周海平短暂查看现场后离开,并与严某补签《施工安全协议书》。当日10时许,在屋顶作业的王某不慎坠落,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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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法院观点

被告人周海平在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周海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海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海平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海平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宣告缓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周海平是过失犯罪,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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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判决结果

被告人周海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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