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寿三期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10•15”一般起重伤害事故
双寿三期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10•15”一般起重伤害事故

双寿三期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10•15”一般起重伤害事故

155460 双寿三期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10•15”一般起重伤害事故
01
关键词

物    料:

化学反应:

设    备:起重机

事故类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节:截桩作业

地    点:双寿三期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15号楼桩基施工

人员伤亡:1人死亡

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50.1163万

环境污染:

调查报告:

现场图片:

现场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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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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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5日下午5时左右,兴泰公司现场负责人陈某平通知王某洋进行15号楼电梯井基坑内管桩的截桩作业,并协调塔吊吊运切割后的管桩。王某洋使用两根钢丝绳绕圈绑扎在管桩两端,并将钢丝绳套头放入塔吊吊钩上,后使用切割机进行管桩切割,切割完成后,使用对讲机通知塔吊司机进行起吊,起吊时一端钢丝绳突然发生滑动导致管桩发生倾斜并撞击到站在旁边的王某洋头部。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拨打120电话,后120救护车将伤者送往泰州市人民医院抢救,当天20时左右,王某洋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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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使用钢丝绳绕圈捆扎管桩作为吊点,因钢丝绳与管桩间摩擦力不够导致钢丝绳滑动,并带动管桩倾斜翻转,且起吊时王某洋未站到起吊安全距离外,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风险辨识不全面。管桩施工中可能存在截桩作业,但管桩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均没有将截桩作业及切割后的吊运作业等内容纳入进去,也没有分析辨识和告知作业人员相关作业的危险因素。

2.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起吊作业没有安排专门现场管理人员和信号司索工,导致绑扎吊点选择不正确,被吊物存在倾斜滑动风险。

(以上内容整理自泰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双寿三期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10•15”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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