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 料:异辛烷
化学反应:–
设 备:重型半挂牵引车
事故类型:火灾
环 节:充装异辛烷
地 点:广东茂名市威龙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人员伤亡:1人受伤
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约86.66万元
环境污染:–
调查报告:有
现场图片:有
现场视频:–
(图源:羊城晚报) 2015年1月10日12时12分许,何志远、陈维健分别驾驶粤K17878(湘 M0342)、赣F61013(赣FA372)重型半挂牵引车进入威龙公司油罐区,分别由顺隆公司工人罗韦盛、梁建平向上述两辆车充装异辛烷(易燃液体,中闪点液体,编号32009)。何志远站在粤K17878(湘MO342)重型半挂牵引车上,打开该车车顶上的输油孔盖后,把鹤管插入输油孔,插到固定位置后,固定鹤管,由罗韦盛在装油台开阀、开泵开始装油;与此同时,陈维健爬上赣F61013(赣FA372)重型半挂牵引车,打开该车车顶上的输油孔盖后,把鹤管插入输油孔,插到固定位置后,固定鹤管,由梁建平在装油台开阀、开泵开始装油。何志远于12时12分固定鹤管后,便在粤K17878(湘MO342)重型半挂牵引车来回走动,12时21分52秒,何志远在探视输油孔时,该车两个输油孔窜出火柱,何志远迅速从该车车顶跳下,于12时22分5秒逃离现场。罗韦盛、梁建平、陈维健等3人看到突发大火,在未采取任何紧急措施的情况下,逃离现场。罗韦盛、梁建平分别在威龙公司厂区门口向顺隆公司管理人员黄巨旺报告事故情况。黄巨旺向顺隆公司法人阮汉平报告事故情况,并拨打119报警电话。何志远在从重型半挂牵引车下来过程中受到两个输油孔窜出火柱喷射,头部、颈部和双手受伤,烧伤面积5%,深Ⅱ度。 2015年1月10日12时44分,茂名市消防支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迅速调集11个中队、37辆消防车、160名消防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12时55分,市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调集公安、交通、环保、安监、医疗等部门(单位)赶赴事故现场展开救援工作。火灾发生后,市、茂南区、高新区管委会两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新坡镇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先后赶到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救援工作;市长李红军、市委副书记廖锋、副市长吴刚强、陈克、梁罗跃等党委政府领导先后到达现场指挥。经过全力扑救,16时20分火势得到控制。17时30分许,罐区西南角的下水道复燃产生三个新的火点,现场指挥部组织力量对下水道火点进行扑救。18时40分许,省安全监管局相关职能处室领导赶到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茂名石化公司专家会同市安全生产协会专家共同研究,指导灭火和堵漏。1月11日1时20分,火灾被扑灭。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粤K17878(湘M034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充装异辛烷过程中,静电积聚产生火花点燃牵引车罐内可燃气体引起火灾。 2.装卸台安全设施不全,没有安装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3.现场作业人员违规操作。操作工罗韦盛未对油罐车进行静电接地,司机何志远上油罐车前未进行人体静电消除。 4.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何志远、罗韦盛、梁建平、陈维健)逃离事故现场,未采取关闭阀门、切断油源等应急措施,致使火情进一步蔓延扩大。 (二)间接原因 1.顺隆公司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威龙公司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3.茂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对威龙公司进行查处并做出责令其停止经营的处理决定后,对威龙公司后续监管不到位,没有将其违法建设储罐的情况告知相关职能部门。 4.茂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未能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打非治违”不深入,对辖区内顺隆公司等部分无仓储经营资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监管不到位。 5.茂名市城乡规划局,在事权下放前未能对威龙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建设油罐的违法行为实施有效监管,未能发现、查处威龙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 6.茂南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在事权下放后,承接了市下放的规划执法权后,未能对威龙公司的违法工程建设行为实施有效监管,未能依法查处威龙公司违法建造的设施。 7.茂名市环境保护局在事权下放前,对威龙公司环保违法行为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查处威龙公司的环保违法行为。 8.茂南区国土环境和规划建设局在事权下放后,未能认真履行环保属地监管职责,未对威龙公司进行过监督检查,未能及时发现、查处威龙公司的环保违法行为。 9.茂南区公安消防大队对威龙公司的监督检查不够深入、细致,未能及时查处威龙公司的消防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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