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 料:丙烯
化学反应:–
设 备:地下丙烯管道
事故类型:爆炸,火灾,爆燃
环 节:挖掘地下废旧管道
地 点: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万寿村15号的原南京塑料四厂旧址
人员伤亡:120人受伤,22人死亡
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4784万元
环境污染:–
调查报告:有
现场图片:有
现场视频:–
(图源:中国网络电视台) 2010年7月28日上午,位于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的南京塑料四厂地块拆除工地发生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 2010年6月2日,董某某拆完四厂地面上的建(构)筑物后,撤离了四厂。因拆除地面房屋时发现地下有废旧管道,董某某想挖掘地下废旧管道谋利。 7月26日,下午董某某联系陆某某借用挖掘机,陆某某安排驾驶员方强锋将挖掘机开到四厂。当晚董某某等人回到四厂,并与邵某某电话联系,提出开挖地下废旧管道想法,邵某某当时没有表态。 7月27日上午,邵某某来到四厂,董某某再次向其提出挖四厂地下废旧管道,得到了邵某某同意。邵某某当时提醒董某某道路两边钉警示牌的地方不能挖,并联系塑胶公司蒋某某,告知准备开挖四厂地下废旧管道,请塑胶公司派人来确认地下丙烯管道位置和走向。 7月27日10:00,蒋某某、李某某(塑胶公司生产运行部副部长)两人来到四厂,向邵某某、董某某交待四厂内Φ159管道走向是紧贴厂区道路路边沿线钉警示牌位置(塑胶公司此次指认的Φ159管道走向仍与实际不符),要求道路两边5米以内不得使用机械,只能人工开挖,同时强调“我们人不到场,你们不得开挖”。为了下午能开挖,董某某请塑胶公司两人下午14:00再来现场确认,但两人下午一直未到现场。 7月27日15:00,董某某指挥驾驶员方某某操作“小松牌”挖掘机(型号PC200)开始在距四厂南大门主道路西侧120m的配电房东边道路南侧地块上开挖,至18:00许共挖出4吨左右废旧钢铁、管道。 7月28日6:30,董某某、方某某等人再次到四厂,董某某指挥方某某继续在配电房附近挖掘地下废旧管道至8:00左右。因担心挖掘作业时触电,董某某擅自剪断配电房输出线路,致四厂办公楼停电。 7月28日8:30,王某刚上班即接四厂职工报告办公楼断电事宜,遂联系邵某某要求其处理此事,但邵某某暂不能到场,安排董某某处理此事。 7月28日9:00左右,董某某来到王某办公室,王某向其询问断电情况。 7月28日9:15左右,董某某离开王某办公室回到挖掘现场,不久看见距离配电房西南方向约30米一洼地处有一截露出地面的废旧管道,便指挥方某某将挖掘机开至此处,挖出一根直径35cm、长约5m的铸铁管。这时,董某某又发现这根铸铁管西侧还有一根直径约15cm、埋地约30cm的细管子。 7月28日9:50左右,在董某某指挥下,方某某操作挖掘机挖细管子时,将细管子挖穿,随即喷出2-3m高的“白烟”,方某某立即用挖掘机挖一斗土试图堵住泄漏口,但未果。董某某见未堵住被挖穿的管道破口,就离开现场并电话告知邵某某。方某某也将挖掘机开离现场,停在四厂南大门主道路东侧的道路上后立即离开。 7月28日9:50许,王某离开办公室准备去查看配电房,刚走到楼下,就看见配电房西侧泛起一股“白烟”,意识到丙烯管道被挖穿泄漏了,马上返回二楼办公室,让马某某(四厂留守职工之一)立即报警。 7月28日9:54,马某某用办公电话向119报警,称“穿越四厂厂区内的丙烯管道被挖破泄漏”,接着又通知蒋某某。随后,王某和其他留守人员向厂区外撤离。 7月28日10:00许,董某某撤离到四厂南大门时遇到王某等人,稍许两辆消防车也到达四厂南大门。 7月28日10:10泄漏扩散的丙烯遇到点火源后引发爆燃,随后泄漏口处燃起大火,伴有浓烟。 7月28日10:12金陵石化公司炼油区域的Φ89管道出口阀关闭。 7月28日10:20Φ159管道在南京金桐化工有限公司处的中间阀门关闭。 7月28日10:30Φ159管道在金山花苑处的中间阀门关闭。 7月28日11:30Φ159管道流量计副线阀门关闭。 7月29日0:35塑胶公司将Φ159管道进厂区的阀门加上盲板。 7月29日1:00左右金山花苑的阀门后加上了盲板。 7月29日5:23Φ159管道泄漏点明火完全熄灭。 事故发生后,公安、消防、医护人员、厂方和社会各界迅速开展抢救,受伤人员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省、市迅速启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成立了“7.28”泄漏爆燃事故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全面开展现场处置、医疗救护、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后勤保障工作。 截至下午2点30分,现场火情得到有效控制。本次事故造成周边居民住房及商店的部分玻璃破碎,建筑外立面局部受损。南京市组织了900名机关和社区干部对周边受爆燃事故影响的居民进行入户调查,做好思想工作,调集发放生活物资,为部分居民安排住所。城建部门对受损房屋进行维修,至下午6时,供水、供电、供气基本恢复。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鸿运公司组织的施工队伍盲目施工,挖穿地下丙烯管道,造成管道内存有的液态丙烯泄漏,泄漏的丙烯蒸发扩散后,遇到明火引发大范围空间爆炸,同时在管道泄漏点引发大火。 (二)间接原因 (1)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缺失,施工队伍盲目施工。现场作业负责人在明知拆除地块内有地下丙烯管道的情况下,没有掌握地下丙烯管道的位置和走向,违章指挥,野蛮操作,造成管道被挖穿。 (2)栖霞区迈燕开发办、迈皋桥街道、栖霞区拆迁办等单位违规组织实施塑料四厂地块拆除工程;违反区政府旧房拆除工程应公开招投标的规定,直接指定鸿运公司组织的施工队伍负责塑料四厂地块的拆除工程,且未履行业主应承担的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3)塑料四厂和塑胶公司在发现塑料四厂厂区内有机械施工作业,可能危及地下丙烯输送管道安全时,未能有效制止施工队伍的野蛮施工,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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