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欣易佳塑业火灾致6死
江苏淮安欣易佳塑业火灾致6死

江苏淮安欣易佳塑业火灾致6死

155460 江苏淮安欣易佳塑业火灾致6死
01
关键词

物    料:XPE 泡棉, 甲烷

化学反应:

设    备:

事故类型:火灾

    节:储存

地    点:淮安市欣易佳塑业科技有限公司部车场

人员伤亡:6人死亡

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869万元

环境污染:

调查报告:

现场图片:

现场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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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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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0 月 3 日 13 时 27 分左右,一楼工人王某某正在工位上进行涂胶作业时,发现车间西北角堆放的 XPE 泡棉着火,即喊:“着火了”,并跑过去拿灭火器准备灭火,发现火势很大就跑到一楼的西楼梯口,准备去关闭电源总闸,发现电闸开关已经无法打开,随即从一楼楼梯口跑到厂房外南面场地。在贴膜机上进行压花作业的刘某某等其他工友听到“着火了”的喊声后,也先后跑到厂房外南面场地。二楼情况:跑到室外厂房南面的王某某等人,发现有人从厂房南侧货物滑梯处滑下逃生,即开始施救。二楼质检员李某听到“着火了”喊声,就拎灭火器朝西北方向跑去准备灭火,发现火是从一楼窜上来的,现场全是浓烟,已无法扑救,于是朝东南方向楼梯口跑去;在听到有人喊楼梯不能走时,李某和剪片区操作工尤某某等 9 人从厂房南侧二楼的货物滑梯滑下来,此时整个厂房迅速燃烧起来。

2019 年 10 月 3 日 13 时 29 分,涟水县公安局梁岔派出所接到 110 和涟水县 119 指挥中心报警指令:位于淮安市涟水县梁岔镇的淮安市欣易佳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梁岔镇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前期处置。14 时09 分,涟水县消防救援中队 4 辆消防车 14 名消防员赶到现场,发现失火厂房已形成立体猛烈燃烧态势,并伴有大量黑色浓烟,进行了火情侦查并立即展开火灾扑救。14 时 28 分,淮安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以及特勤中队3辆消防车16名消防员,相继赶到现场展开火灾扑救。14 时 35 分,火势基本被控制,至 15 时 05 分,明火被全部扑灭,至此火灾扑救工作结束。

由于长时间高温烘烤导致厂房稳定性较差,可能存在倒塌危险。16 时 30 分经勘查确认较为安全后开始逐层清理火场,18 时 05 分在清理二楼东南方位过道处,发现 6 具尸体。至火灾现场清理完毕,未发现有其他伤亡人员,经确认此次火灾事故造成 6 人死亡。

火灾发生后,涟水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先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事故救援工作。市级启动了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带领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先后赶到火灾现场,指挥火灾事故的处置工作。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及时派员到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市、县两级公安、应急、消防等部门迅速按照事故应急预案积极行动,采取有力措施,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03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根据现场勘查、调查询问,经专家反复排查论证认定:欣易佳公司东片区厂房一楼由于通风条件不良,加之无机械通风设施且缺少防静电设施,现场堆放的原材料 XPE 泡棉中残留甲烷等混合性可燃气体;由于气候条件、生产环境等因素的综合影响,触发静电放电,点燃可燃气体,继而引燃原材料 XPE 泡棉,随后蔓延并发生快速燃烧。具体分析如下:

1、可燃气体的产生和积聚。原料 XPE 泡棉经加热发泡成型后直接进行抽卷打包使用塑料袋包装并扎紧入库等待装车发货。XPE 泡棉缝隙里面残留的甲烷等混合性可燃气体难以及时释放。堆放在生产车间一楼西北侧的 XPE 泡棉,由于厂房自然通风条件不畅,无机械通风设备,导致 XPE 泡棉中残留的甲烷等混合性可燃气体形成积聚并达到了燃烧的浓度。

2、静电引发可燃气体燃烧。事故单位使用的 XPE 泡棉未添加阻燃剂和抗静电剂,生产过程中致其带产生静电,其塑料包装袋更利于静电的积聚。当日天气高温干燥,事发前后气温约 30℃、相对湿度约 37%,更易积聚静电。在装卸、储存过程中,不同厂家、不同批次、不同规格的 XPE 泡棉无序混合堆放,在取用过程中反复挤压、抽取、冲击、滑落等都会导致静电电荷的转移、积聚与放电。事故前员工曾反映有静电释放现象,但未能采取相应措施。根据涟水县气象局提供气象资料可排除雷击引发起火。经对起火部位周边电气线路进行专项勘验,并送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检测,可排除电气线路故障、电动车充电设施引发火灾。根据事故单位负责人和工人证实,未发生火灾前有人员吸烟,且经用烟头对同类型原材料进行点燃试验,结果无法点燃,可排除遗留火种引燃。经公安部门走访厂区内工人,该厂内无相关人员矛盾情况反映,未发现人为纵火迹象,可排除人为纵火。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事故企业欣易佳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企业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欣易佳公司企业法人朱建亚只挂名,不参与公司日常管理;企业实际经营者朱新志、欧迪清安全意识淡薄,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消防)法定职责,未按要求部署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2)企业租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房。发生事故的生产厂房无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未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手续。生产厂房存在耐火等级低、楼梯间未安装防火门、生产车间未安装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问题,单位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

(3)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消防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消防)管理人员,日常管理随意安排,公司管理人员无正式任命;未制定消防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未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未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措施,组织应急演练没有针对性,导致事故初期自救措施不当;未按规定组织三级安全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企业员工缺乏消防安全知识。

(4)企业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投产以来从未组织开展过全厂性、系统性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厂区原材料堆放、生产加工、产品存储均在同一个厂房内,无独立的防火分区;厂房自然通风条件不畅,无机械通风设备,车间、仓库内缺少防静电设施,未及时消除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2、厂房出租方。出租人何志安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房出租给欣易佳公司;未督促其办理有关手续;未在出租合同中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检查、督促不力。

3、梁岔镇党委、政府落实领导责任不力,未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不力,督促指导不到位。

(以上内容整理自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发布的《山西安鑫煤业有限公司“6·16”一般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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