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10·10”一般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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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10·10”一般爆炸事故

155460 山东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10·10”一般爆炸事故
01
关键词

物    料:肼类

化学反应:罐内残液中肼(水合肼、盐酸肼)、二苯甲腙等物质分解,产生大量气体

设    备:工艺容器

事故类型:爆炸

    节:废水回收处理

地    点: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废水回收车间

人员伤亡:未造成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为20万元

环境污染:

调查报告:

现场图片:

现场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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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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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 年 10 月 9 日,五车间开始进行事故批次的废水回收处理。至 10 月 10 日 18:40 左右,操作人员苏延龙蒸馏完毕后,关闭蒸汽阀门,此时,回收罐内为负压,温度 84.62℃,罐内剩余物料 790kg。苏延龙关闭搅拌,关闭真空泵,完成当班操作。

    19:40 左右,本车间其他岗位当班人员李文敏闻到现场有异味,联系另一岗位当班员工方馨甲现场查看。二人到现场发现异味来自二苯甲腙母液回收罐,且回收罐存在起压现象(由于现场异味严重且刺眼,操作人员发现表针波动,没有具体看清压力),于是打开平衡管泄压,并去车间东侧操作台用座机通知车间值班人员孙超(大班长)。

    19:50 孙超到达现场,发现回收罐压力达到 0.15MPa,温度 130℃,于是打开排空进一步泄压,罐内压力逐渐降低。由于现场气味较大,孙超组织人员疏散至室外安全处。20:30 左右,孙超带领员工方馨甲返回现场检查,发现罐内压力降低了,但罐内温度还是上升的,于是向工段长李富贵电话汇报该情况,李富贵告诉孙超打开循环水降温,于是孙超打开循环水阀门撤离。至 20:50 左右,二苯甲腙母液回收罐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安装在罐顶的搅拌系统被炸飞,罐顶连接管线断落,罐内物料散落到周边 10 米范围地面,附近电缆桥架断落,局部房顶塌落。

    事故发生后,省、市、区三级环保部门马上在事故现场及厂区北侧历城二中、厂区东侧居民区布设三个监测点,连续开展应急监测,监测挥发性有机物、二氯甲烷、丙酮、乙醇四项特征污染物。截至 10 月 11 日 6 时的监测数据显示,挥发性有机物、二氯甲烷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丙酮、乙醇均未检出,该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已恢复到日常浓度范围。

    事故情况向历城区安监、公安、消防、环保部门报告,并组织现场警戒。市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孙晓刚,市委常委、副市长苏树伟,副市长王新文等市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救援及事故处置工作,公安、安监、环保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及历城区委、区政府领导也及时到达现场进行指导。省安监、环保部门领导带领技术人员赶到事故现场指导工作。当晚,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妥善保护,设置了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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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废水回收车间二苯甲腙母液回收罐在蒸馏结束后,留用下一批套用的罐内残液,因蒸汽阀门内漏蒸汽不断进入夹套,使罐内温度升高,造成罐内残液中肼(水合肼、盐酸肼)、二苯甲腙等物质分解,产生大量气体,造成罐内压力瞬间超压,进而爆炸,是这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安全设施不齐全。“废水回收及相关搬迁改造项目”没有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未在工艺管线和设备上安装自动调节阀、紧急切断阀和远传报警等安全设施。

2、蒸汽阀门选型使用不正确。按照设计图纸,蒸汽控制阀门为截止阀,工作温度≤425℃,但现场实际为球阀,工作温度≤150℃,阀门在超出其工作温度的工况下运行,造成密封垫变形,进而使阀门内漏。

3、风险辨识不到位。该公司工艺风险辨识不到位,没有认识到二苯甲腙母液在蒸馏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对腙和肼这一类化学物质的分解温度不了解,致使蒸馏釜内温度超过其分解温度,引发二苯甲腙和肼类物质分解。

4、异常工况处置能力差。操作工和值班人员对工艺系统不熟悉,操作工在 19 点 40 分闻到刺激性气味,到 20 点 30 分开循环水降温,再到 20 点 50 分爆炸,在长达一个多小时的时间内,没有及时查清温度和压力上升的原因,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应急处置能力差。

5、建设项目管理混乱。该公司建设项目由生产车间和技改处共同负责,但职责分工不清晰,现场安装管理不到位,蒸汽阀门选型使用错误,安全设施未安装就投入生产使用;试生产前虽然编制了试生产方案,但试生产方案与现场实际不符,且未经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外聘专家审核签字,也未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试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试生产前未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

6、操作规程不完善。该企业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内容不具体,没有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职工遇到突发情况无章可循。

7、变更管理不严格。该企业对改扩建项目中蒸汽阀门由截止阀更换为球阀、安全设施未同时施工就进行试生产等重大变更没有履行变更程序,没有相应的风险分析。

(以上内容整理自济宁市安监局发布的《山东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10·10”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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